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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为社保补缴的N种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9 11:32:53点击: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保费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补缴。但是实际操作中社保补缴有时可能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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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6个月以内的补缴

对于6个月以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的5—26日在自助经办平台操作。这是用人单位在网上就可以操作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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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超过6个月的补缴

对于超过6个月的补缴就比较麻烦了,不仅要亲自跑到前往参保地的区社保中心柜面申报,还必须提供一大堆的材料给社保部门审核,包括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证明补缴对象在单位从事劳动经历的人事档案材料(如工资定级表、员工登记表、工作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材料、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如工资发放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等。

需强调:所谓“应缴未缴”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但是劳动者失业期间是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目前,外省市来沪人员须通过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无法自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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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超过3年的补缴

对于超过3年的补缴就更加麻烦了,要凭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由于现在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劳动争议。如职工认为单位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单位改正,如单位不改正的,可至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主张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但是劳动监察也是有时效的,超过了2年时效也不受理。

另需注意:现在很多市民待遇都与社保缴费挂钩,即便按规定补缴了社保费,也不等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因为许多待遇的享受条件中都规定“不含补缴”。

如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等,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总而言之,补缴也未必解决问题。特别是非户籍人士换工作尽量不要断社保。当然,你月中离职,有的公司则会帮你缴满这个月,但是有的公司不会。新入职的公司,有的从入职当月开始帮你缴,有的要从下个月才开始,这都需要自己去问清楚并衔接好,否则损失可能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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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政策性的补缴

因为一些政策性允许一次性缴足有关年限部分的缴费基数与应缴未缴而补缴的缴费基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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